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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玩具槍不收好 竟害老爸吃官司〈解說:韓忞璁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1-13  聯合新聞

一名男童今年7月到醫院探視住院父親,因隨手把玩具槍丟在床頭,嚇到醫院社工,害父親吃上恐嚇官司,經新北地院調查後,今天獲判無罪。

原來,男童的父親今年7月住院治療頸椎盤,男童亂丟玩具槍的前一天,他才因住院問題與護理人員發生爭執。由於時間點敏感,加上社工詢問槍枝真假時,他第一時間只回答「你覺得呢」,被抓之後又稱槍是他的,最後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當初認槍是不想把兒子牽扯進來,不知事情會那麼嚴重。他表示,槍他買給是兒子的玩具,不知道兒子玩完就亂丟,醫護人員詢問槍枝真假時,他也不知道槍放在哪裡。此外,雖然第一時間只回答「你覺得呢」,但沒過多久就補了一句「當然是假的」。

社工出庭證稱,當時到病房處理事情前,有聽說男子的情緒比較大,所以看到槍枝多少有些害怕,但恐懼的來源是槍枝,不是男子說的話,「不論他如何回答,都不會增減我的情緒。」

法院調查,男童的父親與社工素不相識,當天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顯缺乏犯罪動機和目的。此外,2人談話過程中,男童的父親並未拿槍指著社工,也沒有放話要對社工不利,行為尚不構成恐嚇。

法院最後傳喚男童出庭,男童表示事發當天父親買了很多玩具給他,包含玩具槍,「當時有玩了一下,但因為覺得這把槍不好玩,所以後來我就把槍放在床上」。法院調查後,認定男童父親購買槍枝目的是給兒子當玩具,槍枝也不具殺傷力,所以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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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一生中難免會有摩擦,於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就會產生諸如此類的糾紛,有時候一些風吹草動都可能引起誤會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 什麼是「恐嚇」?

恐嚇以國語辭典上解釋乃是「以脅迫的言語或行動威嚇人」,但法律畢竟有刑罰之責,縱然確實有恐嚇之行為,但如果行為無不法性,如對通緝犯發布通緝令、合法的索討債務,則非刑法所處罰之範圍。恐嚇係不法惡害之意旨,通知他人而致生畏懼之心理狀態或使人陷入恐怖之情緒。恐嚇的呈現方式除了以言語表示,尚可用文字、圖畫…等來表達,且惡害的種類並無限制,不以生命、身體、名譽為限,涉及財產、信用亦是,只要不法之惡害通知到當事人,當事人因此心生畏懼,不論以何種方式呈現都可稱為恐嚇

● 檢視本件新聞

男童父親因罹病住院,與院方及社工人員有語言上的歧異,在溝通不良下,因為一些外在影響而導致的誤會。

本件的重心不在這把槍上,而在於男童父親與院方的談吐及行為,雖說雙方意見不合,但雙方都表示並無惡言相向也無威嚇性的肢體動作,而造成院方恐懼的來源乃是這把槍的存在,雖說男童父親已表示是把假槍、是男童的玩具,但院方慎重起見,仍通報處理,然而檢方認定男童父親談及此槍時語帶嘲諷,且是故意買玩具槍放置該處來恫嚇他人進而將其起訴。不過經法院調查,男童父親當下並無威脅或恐嚇行為來對特定人,而玩具槍也是因為男童覺得不好玩放置在該處,並非如檢方所述男童父親是故意為了恫嚇別人放置該處。在男童父親缺乏動機且並無進一步具體事證能證明男童父親有恐嚇院方的情狀下,依無罪推定原則,予男童父親無罪諭知。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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