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條件若未能於和解契約簽訂時一次履行完畢,實務上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另行開立本票以為擔保,倘債務人果然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則債權人此際即可憑和解契約,依支付命令程序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也可逕以前述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行使權利。惟若債務人均如期履行,且全部履行完畢,債權人自應返還擔保本票,不得再以該本票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