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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九百八十二條)
、與禁婚親結婚
(民法九百八十三條)
、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民法九百八十五條)
,其婚姻為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
。所謂無效,係當然、絕對、自始、確定無效,無須以訴訟判決行之(惟得以訴訟確認無效),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婚姻無效者,當事人間不發生夫妻之身分關係,亦不成立夫妻財產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則屬當然。
發佈日期:2005-04-20
延伸閱讀:
無效婚姻之一:沒有結婚意思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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