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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三:結婚儀式違反公序良俗〈新舊法比較說明〉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前,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所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如雙方當事人所採行之結婚儀式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如裸奔結婚,已屬妨害風化),不具定式禮儀而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即無公開儀式之效力,縱具有二位以上證人,結婚仍不生效力。但在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另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中國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已修正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結婚登記」,至於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未來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及結婚儀式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已經不是民法關切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