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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五:由他人代理結婚
按結婚是身分行為,重在當事人之真正意思,故結婚等身分行為,需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尚不得由他人代理,通說見解民法總則中關於意定代理之規定
(民法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十條)
係財產法之規定,對於結婚等身分行為無適用餘地。故由代理人締結婚姻,應認其婚姻無效。
發佈日期:2005-04-20
延伸閱讀:
無效婚姻之六:結婚欠缺二人以上之證人〈新舊法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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