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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之十二:有配偶者再行結婚
  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並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足見我國民法係採一夫一妻主義,有配偶者不許重婚,除把重婚視為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如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其重婚無效。但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則為重婚可以例外生效之情形。讀者若欲明瞭此等案例可以參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二號及第五五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