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之十四:現役軍人未經報准而結婚
  按軍人婚姻條例第三條規定:「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四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第十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第十二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予補辦申請手續。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著,其結婚無效。」,故婚姻當事人之一方係現役軍人者,依上揭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核准後,始能結婚,否則其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