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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或離婚之夫父妻母可否結婚?
按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九百七十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關係,不含血親配偶之血親,現夫父妻母屬於血親配偶之血親,不屬姻親範圍,亦無其他禁婚親之限制
(民法九百八十三條)
,故喪偶或離婚後之夫父妻母或夫母妻父,不在禁婚之列。
發佈日期: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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