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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應注意事項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之方式與要件,須依照結婚舉行地之規定辦理。台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依序如下: 1、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   申請人先至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辦理個人戶籍謄本五份, 然後攜帶身分證、印章等,到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並於適當期間(約一個月),再到大陸辦理結婚事宜。(註:依大陸規定,前述認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2、登記結婚:   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除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外,另需國民身份證、單身宣誓認證書、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醫院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被指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 3、辦理結婚公證書:   將取得的結婚證,持往大陸地區公證處(可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洽詢公證處的地址與電話)辦理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公證書後,大陸公證員協會將於兩個月內寄送公證書副本予海基會;當事人再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經本會發給驗證證明,再持結婚公證書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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