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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後 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是否構成通姦?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言,該異性不必是有配偶之人(相姦人),相姦人須對於他方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始成立刑法第239條上的通姦罪。依上述刑法通姦罪之構成要件而言,所謂「有配偶」是指已經發生結婚的身分法關係而言,並不包含訂定婚約之男女。男女訂定婚約後,在結婚前,並不負貞操義務,縱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亦不構成刑法之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