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協議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監護權
離婚後夫死亡,夫之父母、兄弟姊妹能否與妻爭奪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按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由夫妻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惟夫妻協議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夫行使,如夫因故死亡,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即由妻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權利,惟妻有重大原因如重病等,不具行使親權之能力時,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如妻方無力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夫之父母、兄弟姊妹為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得向法院聲請指定或改定為親權人。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