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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夫或妻,能否與子女會面交往?**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而子女成長過程尤須父母雙方之關懷照顧,方能正常之發展,故父母子女見面交往,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而夫妻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