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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後,夫妻誰應負擔子女之扶養費?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夫妻經裁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仍有負擔義務,其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如一方怠於履行,他方並得以訴請求。
發佈日期: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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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及防止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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