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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申辦使用信用卡?

按無論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在特約商店消費,均屬法律上之契約行為,必須為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參照〉,方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可以有效地獨立申辦及使用信用卡。倘若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或監護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同意,其申辦及使用信用卡之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第七十七條本文參照〉。  

因此,實務上,此等未成年人辦卡,發卡銀行均會要求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為同意發卡之條件。至於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除因年紀太小,實務上現亦未有針對此等年齡之人所發的信用卡外,因依法此等人並無法自己為契約等行為而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方能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參照〉。所以,在理論上,此等人並無申辦及使用信用卡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