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姊與姊夫於中山高速公路發生車禍,原因是後方有一台大貨車一直緊跟在後用大燈閃又猛按喇叭我姐夫,所以我姊夫在變換車道時,不幸被後方的小轎車撞上隨後又被用大燈閃我們車的貨車撞上,撞上安全島我姐當場死亡、姐夫重傷,對方小轎車的駕駛也當場死亡,警察問貨車司機說他沒有超速、沒有任意變換車道,煞車痕也在合理範圍,現在小轎車向我們求償?我們可以向貨車司機求償嗎?
如有其他的目擊者能夠作證證明大貨車司機真的一直用大燈閃你姐夫並猛按喇叭,我想那個司機的行為明顯有夠構成殺人、重傷害、強制、恐嚇、及毀損,但此事件應為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所以只能論以刑法一八五條妨害公眾場往來安全罪,你們可請警方調閱高速公路那車段是否有攝影機,或有目擊車輛,如果能證實除刑事上貨車司機需負責外,民事上能可依民法一八四條侵權行為及一九五條向貨車司機求償。
發佈日期:20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