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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問題─車輛是事故車 得如何主張權利?*

買到的車輛是事故車,多發生在中古車之買賣,倘車商事前明知是事故車,但卻對消費者保證該車未曾發生事故,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如下:
(一)依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後,請求返還價金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九條參照)。
(二)事故車因車子受損,其價值往往不如一般車輛,買受人得主張其權益(經濟上損失)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三)車商曾做出保證,因不具備其所保證之品質,此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