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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依法不能開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