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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引擎號碼有何責任?

所謂私文書,包括一般大眾所制作的文書,以及公務員非因職務所制作的文書。變造則指無改作權者就真正之文書反於真實性的改變。引擎號碼是汽車出廠時,製造商直接烙印在引擎上,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最高法院六十六年第一九六一號判例)。所以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此外,尚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有行使之情形則構成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