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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人車輛有何責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毀損器物罪
 通說認為毀損不應該只限於實體的破壞,而應該包括功能的破壞。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又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應該是兩種行為態樣,但實務上一直以來只認為毀棄損壞才是本罪的行為,而把致令不堪使用看成是行為程度的要求。換言之,認為只有毀棄或損壞而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程度時,才會構成毀損罪。
 實務認為:以腳踢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車門板凹陷,須再板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分之門板效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法務部檢察司法76檢二字第089號函)是故毀損他人車輛是否成立毀損罪須視具體狀況判斷之。至於打破車窗、刺破輪胎則已構成毀損罪,至於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