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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車勒贖有何責任?

實務上常有「擄車勒贖」之案例,除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外,尚可能觸犯其他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故,擄車要挾車主付款贖車,否則將解體車輛,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此外,擄車意在勒贖取得財物,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已或者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恐嚇取財罪,所以也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由於本罪刑度較恐嚇危害安全罪重,且更為具體,所以只會處以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