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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或駕駛,誰該繳交通違規罰單?*

交通違規罰單應由車主或駕駛繳交,應視誰是應歸責者定其責任,始能達到處罰之目的和符合公平原則。此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使用「行為人」一詞,第八十五條處罰歸責原則採實質判斷原則可得知。因此,即須視車主或駕駛誰是違規之行為人,而由該人接受處罰。  因此,租車公司將車出租他人使用,租車公司不必負責,應由實際使用車輛之買方自負其責。惟因監理單位只有所有人而無使用人資料,所有人為免負其責,應妥為辦理過戶或留下有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