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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做保證,有效力嗎?

小徐於某日向老周所開之中古車行訂購一台2.0L三菱牌箱式休旅車,並預付訂金二萬元,約定價金為二十五萬元,並辦理汽車貸款。小徐擔心買到有瑕疵或故障的車,要求老周應出具保固書或保證書,老周卻向小徐表示其信譽卓著,不會讓他買到瑕疵車,並且指著所掛招牌上標明「設有專屬保修廠與專業技師群時時為您的愛車把關,細心檢修給您無負擔的行車空間」及「全車系享半年5000公里責任保固」等用語之廣告,要小徐放心,小徐不疑有他,仍然決定購買。不料,在付了第一期款後,赫然發現這輛車故障連連,已嚴重影響上路駕駛之通常功能與安全,尤其是引擎汽缸壞了兩個未經修復,根本沒辦法安全駕駛,雖然多次向老周反應修補更換,老周均置之不理,小徐十分無奈卻又不能不修理,只好尋求其他修車廠,並支付修理費用共七萬多元。  
消費者在購物時,僅與商家達成口頭約定,是消費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按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老周指著招牌上所標示的保證用語要小徐放心,上述兩段保證文字的內容已經構成小徐與老周這次買賣契約的一部分。老周應對這輛車負半年5000公里的保固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亦有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雖然這段保障內容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但是將來如果有糾紛時,消費者想要舉證就會發生困難,若是「白紙黑字」清楚地寫入契約,對消費者才比較有保障。中古車買賣不同於一般小額買賣,價金數額比較高,中古車的購車族通常經濟能力不是很好,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要錙銖必較,還是要求商家把保證內容寫下來比較好。不然至少也要有在場第三人來作證或是將交易過程(或該標示)照相存證。  
小徐可以向老周主張要解除契約,交還車輛並取回價金;或是主張要減少價金,如果減少的數額老周不同意,則只好另走司法途徑。此外,因為老周作了保固保障,所以對引擎汽缸等壞掉的部分,應該負責;小徐另外支出的修車費用可以請求老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