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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女同居為條件而承諾贈與財產 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曾表示,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之色,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該地返還,以資箝制,而達其久占私慾,是其約定自係有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之地所有權殊非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