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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遲不交付贈與物 受贈人得如何主張權利?

贈與是無償契約,法律為減輕其贈與人債務不履行責任,設有特別規定:
(一)給付遲延:贈與人就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即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受贈人自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零九條)。
(二)給付不能:贈與物因可歸責於贈與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但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零九條)。須注意的是,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民法第四百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