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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卻仍將財產贈與他人 債權人能否撤銷贈與?

法律上為保障債權人,防止債務人為不利於債權人之行為,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不過,債務人之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尚須以債務人因此陷於無資力為必要。但依第三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則不適用。  

例如乙欠甲錢,乙卻將金錢贈與丙,因此使得自己無資力還甲錢或已將A屋賣予甲,但事後又將A屋贈於丙,若乙因此陷於無資力,此時甲皆可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撤銷甲丙間之無償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