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贈與
贈與契約成立後 贈與人之財力顯著惡化 能否拒絕贈與?

民法第四百十八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此乃本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的情事變更原則而設的規定。  

不過窮困抗辯,只是一種暫時的抗辯,窮困抗辯原因消失後,還是要為贈與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