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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表示「偷竊被抓 罰所偷物品之一千倍」是否有效?

相信大家在商店中,都有經驗看過「偷竊被抓,罰所偷物品之一千倍」的類似警示文字,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竊盜行為所做的警告標示,但是如果商家果真抓到有人偷竊,是否真的可以依照「偷竊被抓,罰所偷物品之一千倍」之標示,向偷竊之人請求一千倍之賠償?  

有些商家以告示牌之方式,將「偷竊被抓,罰所偷物品之一千倍」之文字揭示在商店內,或以告示牌或是張貼海報的方式,在賣場中揭示,此即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面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包括在內。  

由於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定,沒有給予消費者參與訂立之機會,因此經常發生企業或商家只顧及自己的權益,而忽略消費者的權益之弊端,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明文的強制規定。商家所張貼或告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法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果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法律便推定該條款係顯失公平,該條款即屬無效。  

按民法上之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參照),且「被害不是中獎」,債權人(被害人)並無法請求超過其損害限度的賠償。因此,前述「偷竊被抓,罰所偷物品之一千倍」之揭示,解釋上應有違公平原則,而應歸無效。為現實生活中,若有人偷竊被抓,往往因畏懼被移送警局法辦,因而與商家和解,此際,乃雙方另以買賣契約以外之和解契約來規律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