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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或服務欠缺保證之品質 消費者有何權利?

因為市場競爭,許多商家對消費者以廣告方式,做出「保證最便宜」、「保證買貴退差價」的方式來吸引顧客,商家這樣的保證行為效力如何?消費者有何權利? 對於商家向消費者表示「保證最便宜」、「保證買貴退差價」的法律性質為何?

一、企業經營者或商家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二〉該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2、保證之內容。      
3、保證期間起算方法。      
4、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5、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6、交易日期。   
〈三〉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企業經營者或商家未依規定出具品質保證書時,是否影響品質保證之效力?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企業經營者應嚴格遵守,以維商譽。    
〈二〉如果企業經營者事先已提過保證該商品的品質,只是未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所提過保證之品質負責。〈細則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