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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事務如規約訂定變更、重大修繕改良、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公寓大廈之最高意思決定機構」,猶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中之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