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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為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第廿五條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具備有下述要件之一時,得隨時召開之: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依第三十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惟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於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