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何?如何運作?*

 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權,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外,其餘職務散見在各條文中,該整理如下:
第06條:住戶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後經協調仍不履行時,管理委員會得按其
     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08條:住戶對於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
     之防空避難設備未依法律規定、規約、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
     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09條:住戶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
     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
     之。
第14條: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
     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
     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之。
第15條:住戶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或擅自變更使用,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16條: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
     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或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或飼養動物,妨礙公共衛生
     、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
     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17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
     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委員
     會應代為投保。
第18條:對於公共基金設專戶儲存,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20條: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且於解職、離職或
     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於新的管理委員會。
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納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
     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給付者,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之利息。
第22條:住戶積欠依公寓大廈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過強制執行後再
     積欠之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催勸告仍未改善者,或是有其他違反法令或
     規約情節重大者,三個月後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區分
     所有權會議決議,或是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倘若該住戶是區分
     所有權人,則管理委員會一樣可以請求其出讓其應有部分,判決
     確定後三個月仍未出讓者,管理委員會可以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25條:每年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
     為召集人。遇有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必要者,管理委員會可以請
     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第35

延伸閱讀:認識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