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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另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足見管理委員會之性質係執行機構,猶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中之董事會。因此,管理委員會為公寓大廈必須設立之機構。而且依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所以即使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之公寓大廈,也應該依照本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此外,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所以,透天之住宅社區雖非大廈,但也應該依本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