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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之召集程序為何?

     管理委員會職司公寓大廈共同事務之處理,其性質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類似,惟對於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執掌,欠缺明文規定;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除非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六條規定:「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可供社區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