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故原則上,其任期為一年;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但任期仍只有一至兩年,且都只能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