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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參選或無法選出管理委員時,公寓大廈應如何管理?
公寓大廈為辦理規約事務及共同事務之執行,均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惟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因故無法選出而懸缺,亦時有所聞。為免公共事務因而停滯,妨害住戶之權益,同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