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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如何委任或僱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上述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遵從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