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各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執行業務包括: (1)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2)應指派上述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3)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