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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何種業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受僱之管理服務人員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1)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且依同條第二款規定,管理服務人員不可以將其自己之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來執業。另同條第三款規定,管理服務人員不可以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