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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共用部分」?

公寓大管理條例(下同)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例如建築物座落之基地、主要樑柱、地下室、電梯間等等與其他既成之共同使用部分,及使用財產之必要、或便利、或維護安全所必要之設施。另同條第六款有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