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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塔清潔費

壹、水塔清潔費的負擔,是由房東及房客來共同決定。

貳、水塔,依建築法第十條,應屬「房屋設備」之一;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屬於「共用部分」,也就是俗稱的「公共設施」,而且是俗稱的「大公」。與水塔有相同性質的,像是化糞池、水箱、儲水池、蓄水池、電梯、電信室等。

參、在設有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廈中租屋者,由於「水塔清潔費」已經內含在「管理費」中,若「管理費」約定由房客負擔者,等於「水塔清潔費」是約定由房客負擔。

肆、在與房東同住的獨棟透天公寓中,由於沒有管理費這個項目,而且房東及房客訂約時忽略事先約定「水塔清潔費」的負擔,到底該由誰負擔才合理呢?在沒有法律規範、又不足認定「水塔清潔費應由房客負擔」是屬於民法所謂的「習慣」下,依據民法第一條,仍可依法理來決定。

伍、前項所稱法理,茲述之如下:「水塔屬房屋設備之一,則其修繕,應屬房屋修繕之內容,負責修繕房屋之人,自然也就要負責水塔之修繕,而水塔之清潔工作,性質上屬於維持水塔之正常功用,亦屬修繕工作,一旦水塔有清潔之必要時,該項清潔工作自然應由負責修繕房屋之人負責完成,所花費之費用,自然也是由其負擔。」

伍、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

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民法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