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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算雜物 放公寓走廊就開罰〈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自由時報 2017-04-23

鞋櫃是不是雜物?桃園某社區大樓陳姓住戶把鞋櫃放在走廊,管委會要求移走仍置之不理,桃園市工務局人員以陳男堆雜物妨礙逃生,開出四萬元罰單。陳男不服,打行政官司抗罰,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也不妨礙通行,判決免罰,桃園市政府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鞋櫃是雜物」,放走廊就該依法處罰,判陳男應繳納罰款定讞。

判決指出,桃園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多次公告要求住戶移除樓梯口和走廊上鞋櫃等雜物,本案陳姓住戶仍放置鞋櫃,管委會通報桃園市府處理,市府工務局遂在一○三年十一月廿六日發函陳姓住戶要求改善,但隔年一月廿六日,工務局派人到場查證,發現仍有鞋櫃,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裁罰四萬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和走廊不能堆放雜物,以免妨礙出入和逃生,違者可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裁罰。

陳姓住戶表示,整件事是社區內兩家住戶的摩擦糾紛引起,導致所有住戶門口都不能放鞋櫃,甚至連放腳踏墊都不可以,管委會雖規定走廊通道間不能擺鞋櫃,但他母親認為,自家門口為何不能放鞋櫃?後來鞋櫃糾紛結束後,社區住戶又可以在門口放東西,管委會也不管。市府認為,堆雜物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市府函請原告改善卻置之不理,只好裁罰。

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陳姓住戶已把鞋子收納在鞋櫃內,鞋櫃也緊貼牆壁,不致妨礙逃生和出入,判決市府敗訴。市府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住戶敗訴,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樓梯間不能放雜物,避免影響逃生避難,因此不管住戶在樓梯間堆放什麼東西,都是違法的;一審無視法律的強制規定,判決住戶免罰並不可取,改判市府勝訴確定。

法律教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是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公寓大廈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本應維持暢通,始能保持逃生避難無阻,妥適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居住者之安全並提昇居住品質。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把鞋櫃解釋成是「雜物」,與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相違背;再者,走廊及樓梯間固然是住戶出入及逃生的通道,但由住戶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陳男已將鞋子整齊收納於鞋櫃中,並將鞋櫃豎立緊貼於牆壁,在此情形下,明顯對於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並無影響,認定不符合公寓大廈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第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既已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堆置物品,尤其是在有緊急狀況或照明不足等情形時,難免會影響該公共空間之出入或通行。因此不論是設置柵欄、門扇,抑或放置如本件情形之鞋櫃,無論設置或擺放是否適當或有無管理,均屬個人住戶私人行為,並非全體住戶所能知悉或注意,即有可能造成欲利用該公共空間者通行或出入之阻礙,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所以認此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判決原判決廢棄,該住戶仍須繳納罰鍰。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第4款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第7條第2款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第9條第2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6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法條引用以刊登日期為準,欲了解最新法律規定,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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