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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維護公司與社區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一方委託他人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者,即成立委任契約。因此,公寓大廈將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委託管理維公司即俗稱之樓管公司管理,彼此間即可成立社區管理維護事務之委任契約,且社區必須依約支付報酬,故為有償委任契約,建築管理維護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遂行管理工作(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參照)。此等委任契約通常採用書面方式,由主任委員代表管委會與建築管理維護公司簽約,以資雙方信守。內政部營建署方便大眾使用,並擬妥建築管理維護契約之範本,可供參酌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