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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或總幹事侵占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應如何救濟?*

管理員或總幹事因替社區服務,而得經手社區服務,倘違法將經手之社區財物,諸如管理費、其他代收費或包裹,挪為己用或據為己有,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侵占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同時,建築管理維護公司對於所屬之員工,不法侵害社區權益,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參照)。管理委員會得向該公司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