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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召集所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為有效?

內政部89.6.30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八六六號函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推舉產生,其所為之會議決議既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1863號函宣示判決筆錄所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1911號函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準此,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生效力,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