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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未依規約繳納公共基金,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內政部86.12.9台內營字第八六○八八四三號函
一、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業有明定,本案規約第十條第四款所稱公共基金自屬前揭規定之範圍,無庸疑義。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四十九條第六款業有明定。
二、又本案規約如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於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之處理程序,區分所有權人未依規約繳納公共基金,自應依規約辦理。

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