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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費 空屋餘屋者需要繳納嗎?

 大明最近剛買了一棟公寓,但因雜事繁忙,交屋後三個月都還未搬進去。在最近收到一封存證信函,署明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寄來的,要求大明補繳新公寓三個月的大廈管理費,大明覺得莫名其妙,自己也沒搬進去,各種公用設施、電梯等都沒使用到,何來使用管理費。大名不以為意,將這封存證信函丟到一旁,睡他的大頭覺去。同時,大廈管理委員會那邊也開始展開下一波催討行動了…
 到底大明該不該繳交管理費用呢?也沒搬進去,大廈內的各種公用措施他也沒享用到,一經催討,想必是怨聲載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是由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按其共有的部分比例來分擔,但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定條約另有規定,則以規定為主。」
 意思是說,公寓大廈的管理費,除了由公共基金(管理費)支付外,如果規定條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有特別訂定,原則上管理費是按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來分擔。消費者購買大廈,除了建築物、附屬建築物等專有部分外,其餘公共設施部份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所以,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擔負,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大明雖然沒有住進此公寓大廈內,以沒使用到任何設施,但他已經算是公共設施的共有人之一,且辦法如期搬進去屬於個人問題,依法都必須負擔並繳交管理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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