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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信箱東西別亂拿 男拿1張傳單判罰1千元〈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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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13:38 聯合報

基隆市王姓男子經過成功一路一棟老舊公寓時,拿走劉姓住戶信箱內一張傳單,剛好被鄰居撞到,質疑為何拿別人信箱的東西,爭吵聲引起劉姓住戶下樓查看,王男辯稱是從地上撿到的,劉姓住戶提告竊盜。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信箱內信件屬於住戶的「動產」,判處王男1千元罰金,或易服1天勞役,可上訴。

據了解,成功一路這棟大樓相當老舊,有40多年歷史,目前正進行都更申請程序,但住戶對於是否要都更,有不同意見。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也是該社區住戶,去年8月某日上午8點半,他經過社區1樓發現劉姓住戶信箱內有一張反都更的傳單,王男未經住戶同意擅自取走,剛好被鄭姓鄰居看到,鄭質問「為什麼要拿別人信箱內東西」,王男回說「這是洗腦住戶用的,亂寫的東西」,劉姓住戶聽到爭吵聲,下樓查看。

判決書說,王男警訊時說,因為看到該傳單快要掉下來,才會順手去拿的,傳單上沒有署名,也沒有價值。

法官指出,劉姓住戶信箱內傳單,雖然價值有限,惟已發送(全部或一部分塞入信箱內),該文件之所有權即轉歸住戶至住戶信箱內,不失為住戶所有之「動產」,與到底是信件、廣告或有無載明收件人、寄件人及地址等,都沒有關係,被告拿走即構成竊盜罪。

法界人士表示,王男若只是抽出傳單又放回去,因無主觀竊盜犯意,可能就不會觸犯刑事竊盜罪,但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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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信箱係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住戶對於信箱雖非擁有所有權,卻擁有可排除他人使用之使用權,而對於投遞至信箱裡的信件或文件,其所有權(或持有權)原則上即已移轉於該住戶。

而刑法上關於財產的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即「不法所有之意圖」),指的是欠缺適法權源,仍意圖將他人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

新聞中,被告王男以該傳單並無署名也無價值作為抗辯,然而,法院認為該傳單既已投遞,其所有權(或持有權)應已移轉至住戶信箱內,即為該住戶之動產,與其價值高低或署名與否皆無關係。

而依竊盜罪之相關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被告王男恣意將傳單從他人信箱中拿出,且確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處分該傳單),即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另文末有提到,「王男若只是抽出傳單又放回去,雖無成立竊盜,被害人仍可透過民事求償」,筆者認為其應是指民法中對於人格法益之保護。此案例牽涉到的是對於隱私權的侵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之。

只是最終是否真的能夠獲判賠償,端賴被害人能夠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其損害之程度是否達到情節重大之界定。而本件新聞中所提到的廣告傳單,則可能非屬情節重大,而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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