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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偷三次引恐慌!男涉竊被公布照片,怒「侵肖像權」狠踹門〈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2018-05-16 三立新聞網

住宅社區有竊賊還一連偷了三次,居民們當然會怕,所以警衛就把竊賊的大頭照公布在布告欄,沒想到此舉讓竊賊惱羞成怒,踹社區大門洩憤,說自己被侵犯了肖像權!

桃園這名男子,12日到13日2天內就闖進這處社區3次,疑似想要下手偷竊,社區警衛認出他就是桃園地區惡名昭彰的慣竊,立刻將他的照片公佈在社區裡頭,提醒社區住戶。男子看到照片後不滿,直說社區侵占他的肖像權,他才在社區大門前踹門洩憤,雖然之後男子離開現場,但踹門的行為讓社區的民眾人心慌慌,打電話報警求助。員警一查發現男子有多項前科,是桃園地區毒品竊盜案的治安人口,目前正調閱監視器將循線約男子到案說明。

 

法律教室:

什麼是人格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嗎?

所謂人格權,指的是一個人「基於人個人身體與精神」所衍生之基本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姓名權等,都屬於人格權的範圍。而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人物影像加以使用、控制的權利,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在無正當理由下,任何人有權禁止他人將自己的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

肖像權之保護

當肖像權受有侵害且情節重大時,肖像權人得依民法第18條、184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縱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像加害人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肖像權與言論自由同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如本新聞中的情形),應就個案衡量該公開肖像的行為是否是基於「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個人利益」,符合比例原則。

「不法」是侵害人格權之核心問題,關於不法之認定,應採取法益衡量原則,就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實務認為,基於人群共處時相互容忍之必要,以及社會大眾「知的利益」,肖像權之保護應受適當限制,不得漫無目的無限擴張。

本新聞中,公布監視器畫面是否侵害當事人之肖像權?

在本新聞中,警衛是將社區監視器所拍攝之照片翻拍,而非私自偷拍該名男子,且將翻拍之照片張貼於社區的布告欄上,用以提醒社區住戶多加注意,目的是為維護社區安全,此應屬合理目的之範圍。另外,警衛並沒有將翻拍的照片變造、醜化或用作其他不法使用,也未於照片上登載不詳實地文字,或涉及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字眼,仍符合比例原則,並未不法侵害男子的肖像權。

 

【參考法條】

憲法 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之保護)
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 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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