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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有無限制?期滿得否更新租約?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故除租地建屋契約得不受二十年之限制,或是不定期租約(因可隨時終止租約)外,其餘租賃契約均受二十年之限制,但當事人得於契約滿期前訂定新約,延長整體租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