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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過失造成電線走火燒毀租賃物 承租人之責任為何?

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承租人失火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對於出租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承租人對於失火具有重大過失,現承租人使用電器不當,導致電線走火燒毀租賃物,倘可認定承租人對於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如延長線使用不當),即需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